證照考試範圍
會計師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1.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
專業科目
3.中級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財務報表分析)
4.高等會計學(包括非營利事業會計與政府會計)
5.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6.審計學(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7.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8.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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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成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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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成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學會、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起,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但已部分科目及格得依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考者,於保留期限屆滿前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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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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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